申请人:郇正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0699号“陆战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陆战神”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