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秋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6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85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