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一品堂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9721号“STAR F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9942号“星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星为”并非申请人注册的“star for”的英文唯一性和准确性释义,两者也不是同一类型的商标注册形式。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TAR FOR”与引证商标文字“星为”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