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一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新岗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圣路达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59701491号“达尔闻照相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先使用“达尔闻”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2、 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注册商标,超出其实际经营的需求,主观恶意明显。
3、“达尔闻”是公共人物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早在2015年已将“达尔闻”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未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基于企业发展,善意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达尔闻照相馆”商标的使用、互联网检索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补充提交了广告合同、视频制作合同等证据(部分证据为英文,未提交翻译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摄影等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达尔闻”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3、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