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8110号“KEY3BOUTIQUE&ART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74203号商标、第45288928号商标、第39594309号商标、第4861877号商标、第45296362号商标、第21123276号商标、第21209394号商标、第63258510号商标、第5487537号商标、第26113956号商标、第120888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key”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