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贝尔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2451号“蔚化网WEYCHEM.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28951号图形商标、第25153310号“WeylCh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醋酸盐(化学品);酸;碱;醛;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摄影用化学制剂;增塑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工业用粘合剂”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