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52703号“微信关怀模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信关怀模式及图 65652703

阅读:113330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52703号“微信关怀模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极具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在先注册商标“微信”、非显著词汇“关怀模式”及原创图形构成,整体具有商标显著性,未违反…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52703号“微信关怀模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极具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在先注册商标“微信”、非显著词汇“关怀模式”及原创图形构成,整体具有商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微信儿童版”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百度百科、认驰批复、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微信关怀模式”和图形组成,使用在保险咨询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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