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42155号“芊诺尔 QIANNO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芊诺尔 QIANNOLE及图 66142155

阅读:59086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滨州市芊诺尔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2155号“芊诺尔 QIANN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3035号“阿依帕丽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

  申请人:滨州市芊诺尔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2155号“芊诺尔 QIANN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3035号“阿依帕丽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27573号“露颜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27618号“露颜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55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这样,其与第37889147号“芊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3503334号“容媚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咖啡;糖;巧克力;蜂蜜;冰糖燕窝;蛋糕;芝麻糊;谷类制品;饺子。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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