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市芊诺尔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8866号“芊诺尔 QIANN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这样,其与第42034387号“芊诺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7573号“露颜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03222号“容媚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76804号“枣美人 BEAUTY D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03334号“容媚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肉;小龙虾(非活);水产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水果;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肉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肉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