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嘉车宝JIACHEBAO及图 27720473

阅读:85745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7720473号“嘉车宝JIACHE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7720473号“嘉车宝JIACHE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车宝JIACHEB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轮胎翻新、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1840号“嘉车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20473号“嘉车宝JIACHEB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嘉车宝JIACHEBAO及图 277204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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