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11513号“爱婴丝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婴丝坦 63911513

阅读:145068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百年妇儿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1513号“爱婴丝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1195号“爱婴丝坦”商标、第4951893号“爱婴思坦”商标、…

  申请人:湖南百年妇儿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1513号“爱婴丝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1195号“爱婴丝坦”商标、第4951893号“爱婴思坦”商标、第12535771号“爱婴斯”商标、第5158188号“爱婴思坦”商标、第62780595号“爱婴丝坦”商标、第5158206号“爱婴思坦”商标、第31896669号“爱婴舒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舍弃0506商标注册小项,小项舍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产包;阿胶;大豆蛋白膳食补充剂;净化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卫生内裤;一次性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内裤衬里(卫生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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