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稻香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道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西安领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36060504号“稻香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946841号“稻香TaoHeung及图”商标、第12629007号“稻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稻香”商标仍恶意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在网上售卖,意图囤积商标获利,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统计;
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网络销售截图;
3、“稻香”门店大众点评统计;
4、申请人企业简介;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参展照片;
7、宣传材料;
8、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前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预订临时住所、餐馆、快餐馆、茶馆、自助餐馆、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稻香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文字“稻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稻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如“墅划算”、“恋安居”、“蚁盟主”、“淘多多”、“近邻淘”、“狗不叫”等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此外,其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名下商标,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