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万紫千红烛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7947号“圣火SHENG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2350号“圣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6327号“生活无忧SHENG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商标本身的特定含义,具有独创性,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一次性盘子、可降解的盘、蛋糕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圣火”与引证商标一“圣火”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一次性盘子、可降解的盘、蛋糕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