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兰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3073号“兰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8729号“麦兰”商标、第35399440号“麦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通风罩;消毒设备”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第28093106号“兰麦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通风罩;消毒设备”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不再包括上述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