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嘉成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马拉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嘉成对被异议人广东马拉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272506号“悦名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名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转接线、电源开关、配电箱(电)、断路器开关、照明开关、接线盒(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罩、扬声器音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558号“名田 MITNS”商标、第8979220号、第12139211号“名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灯箱、电开关、电门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72506号“悦名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