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NNER ENGINEERING,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223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08136号“WAN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5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二审诉讼中,第23708740号“WAN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