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涛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致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44473号“三千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383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先案件中提供的餐厅结账单、产品送货单、食品采购合同、供销合同、餐厅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超过三年未在相关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我局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提供给申请人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21年已提交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餐厅结账单、产品送货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通过调取我局在先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餐厅活动宣传页;2、餐厅结账单及送(销)货单;3、调味品供销合同、食材采购合同;4、餐厅照片。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结账单、送货单、购销合同均无相关证据佐证,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应判定为未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食尚品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自助餐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2022年6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北京食尚品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广西致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6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向我局提交的调味品供销合同、食材采购合同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曾在他人处采购调味品及食材,结合餐厅活动宣传页、餐厅结账单及送(销)货单、餐厅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三千海”曾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的注册应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餐厅”服务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