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菲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6406号“GUF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64218号“Gu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理由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葡萄牙批其售卖药品相关药品邮件及翻译;相关经销证据;专利证书;国际医药原料展览会检索信息;相关照片;相关参展及采购订单信息;部分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诊断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