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朝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7258号“小彭友FRU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RUITS小彭友”顾名思义指的是“欢迎来到彭家小店购买水果的朋友们”,彭指申请人姓氏,友则是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且并无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的可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6603号“小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小彭友”与引证商标“小膨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中华英烈网查询,该标志中“彭友”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