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白云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必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白云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必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8302381号“老通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通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73207号、第768095号“老通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第42类“饭店;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第13073207号“老通城”商标字体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可视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异议人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作品作为异议人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实际公开使用,并已在餐饮服务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武汉市,对异议人上述作品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书法作品在字体设计上基本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02381号“老通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