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冷零(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6060号“白日梦 DAY 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6642号“白日梦·咖啡 DAY DREAM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