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58723号“Panda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man 65058723

阅读:79797 2023-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攀达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8723号“Pand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4595号“熊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4596号“熊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杭州攀达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8723号“Pand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4595号“熊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4596号“熊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不同,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产品图片及说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ndaman”可译为“熊猫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熊猫人”的含义相呼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手推车(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手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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