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水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0347号“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2483号“尚 HUISHANG及图”商标、第8104094号“尚 8”商标、第13910084号“尚 CLUB”商标、第26598842号图形商标、第31020359号图形商标、第20470613号图形商标、第40313349号“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尚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尚”或图形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摄影、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