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燕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5715号“东辛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66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东辛屯”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蔬菜罐头、食用油、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