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希恩希欧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2625号“PETP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仅在“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除臭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项目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依托产品服务的研发理念所原创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且,申请商标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已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复审商品服务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petpedia”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注册在复审商品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除臭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项目上进行复审,可视为驳回决定在其余商品上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标为“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除臭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申请商标“PETPEDIA”可译为“宠物儿童”,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表示商品使用对象等特点的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