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6033号“松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名词,并无对指定商品/服务作出可能带有欺骗性的描述,不会使公众对指定商品/服务的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没有产生误认的客观基础。申请商标与其指定的服务类别不具有行业关联性,不易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欺骗性”条款所要求的误认应当是程度较为严重的误认,是可能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某种实质性损害的误认,申请商标完全达不到“较为严重的误认”的程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802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3888号商标、第57735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松露”的百度百科词条解释、“松露”的百度搜索结果、“truffle”的词典检索结果、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与其指定的第35类服务的内容特点没有关联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得初审,且诸多菌类名称相关的商标在第35类已获准注册。此外,大量企业已将“松露”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申辩证据:百度百科检索结果;术语概述资料;将松露作为企业字号的检索结果;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松露”与引证商标一字母“TRUFFLE”含义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松之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松露”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松露”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松露”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