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久久时尚童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3555号“JOOJ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6757、54162241、14778339、229164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读音上相同或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