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雷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0065号“重装前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特定的创意来源,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表示服务特点。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重装前哨”用在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