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5032号“尊客ZUNKE 193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60303号“尊客”商标、第9253542号“尊客古镇原浆”商标、第59950054号“尊客酱酒”商标、第59951557号“尊客”商标、第59964489号“尊客老酱”商标、第59949748号“尊客红”商标、第59945250号“尊客老”商标、第59957713号“遵客”商标、第34641123号“噂客”商标、第62553111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号商标中含有的“1935”,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