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卡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珊
申请人因第28041339号“炫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0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耳环、别针(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首饰盒、手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中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首饰盒外包装图片;
2、拼多多页面截图;
3、标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首饰盒照片;
2、电商销售页面;
3、标签;
4、手提袋。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义乌市卡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耳环、别针(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首饰盒、手表”商品上。
2、本案申请人仅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两项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3申请人首饰盒外包装图片及标签的证据均为申请人自制图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2拼多多页面截图又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且撤销申请程序中的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