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闽魏氏茶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源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7399号“中閩魏氏ZHONG MIN WEI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3962号“中闽魏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83967号“中闽魏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