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28083号“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 41928083

阅读:104498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善草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梦思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刘景玉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对第41928083号“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善草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梦思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刘景玉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对第41928083号“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05962号“善草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善草纪”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显然是企图以搭便车或通过商标注册本身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抢注行为。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善草纪”相关介绍与报道页面;2、“善草纪”天猫旗舰店及相关交易信息;3、“善草纪”系列产品推广材料;4、在先裁定书;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涉嫌抄袭他人品牌的介绍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香精油;洗衣剂;空气芳香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厕所清洗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85件商标,其中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申请注册81件商标,主要申请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ZA”、“妙卡璐MIAOKALU”、“妮维芬NIWEIFEN”、“茵蜜莎YINMISHA”、“SAINT LADYLIKE”、“DOLCE & GUERDON”、“ANNA STYLE”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善草舍”与引证商标“善草纪”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香精油;洗衣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厕所清洗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共计85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集中,主要申请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化妆品领域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ZA”、“妙卡璐MIAOKALU”、“妮维芬NIWEIFEN”、“茵蜜莎YINMISHA”、“SAINT LADYLIKE”、“DOLCE & GUERDON”、“ANNA STYLE”等。而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1928083号“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善草舍SHANCAOSHE及图 419280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66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