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飞行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2638号“飞行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初审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4978号“雁培YANPEI DANCE及图”商标、第9575522号“LULU DANCE及图”商标、第15051239号“孙盈舞蹈及图”商标、第60931281号“飞行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