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49356号“泰心医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心医疗及图(指定颜色) 63149356

阅读:140993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航天泰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9356号“泰心医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3234A号“心泰医疗”商标、第55563…

  申请人:航天泰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9356号“泰心医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3234A号“心泰医疗”商标、第55563234号“心泰医疗”商标、第18645308号“泰心医联 TAIXIN MECICAL及图”商标、第16698490号“泰心康护”商标、第35064651号图形商标、第41220376号图形商标、第39155219号“三安盛 SANANSHENG及图”商标、第34258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指代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注册在指定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创作设计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规范和指导手册;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关荣誉、奖项;专题报道视频;宣传、推广报道;检索报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审查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处于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泰心医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心泰医疗”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医用X光装置;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假肢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听器、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泰心医疗”和图形构成,其中文部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该文字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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