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48084号“DrOsc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rOscar 24148084

阅读:105763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文军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斯卡奥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148084号“DrOsc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37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文军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斯卡奥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148084号“DrOsc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37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1月05日至2021年11月0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现场表演、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现场表演;2.组织表演(演出);3.音乐主持服务;4.提供卡拉OK服务;5.提供娱乐设施;6.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7.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培训;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3.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况,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一直持续使用至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4、大众点评截图、网络搜索截图、抖音视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5、关于新增昆明市高、低风险区的通告;

  6、昆明市呈贡区关于暂停餐饮单位堂食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8年5月13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1.现场表演;2.组织表演(演出);3.音乐主持服务;4.提供卡拉OK服务;5.提供娱乐设施;6.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7.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培训;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3.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本案的复审服务为:1.现场表演;2.组织表演(演出);3.音乐主持服务;4.提供卡拉OK服务;5.提供娱乐设施;6.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7.娱乐服务。

  2、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月4日,经营范围包含酒吧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大众点评、网站介绍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DrOscar俱乐部”为酒吧俱乐部,有诸多消费者对其酒吧俱乐部的服务、环境予以评价,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中的抖音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组织表演(演出);音乐主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本文《关于第24148084号“DrOsc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rOscar 241480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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