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若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0477号“托瓦 TAM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81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若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费发票、网店销售后台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扬声器音箱”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1.扬声器音箱;2.录音载体;3.密纹唱盘机;4.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闪光灯(信号灯);2.调制解调器;3.车辆电压调节器;4.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录音载体;密纹唱盘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等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该商标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发票;
2、电子平台的销售订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郝伟凌于2006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现已转让至杭州若禹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录音载体;密纹唱盘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闪光灯(信号灯);调制解调器;车辆电压调节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是否在“扬声器音箱;录音载体;密纹唱盘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发票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2订单截图尚未有销售主体信息,尚无法确认为被申请人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