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申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4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3083号“二十四田园 24 TY及图”商标、第15872803号“育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