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剑锋
申请人因第10643119号“香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3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店铺及商品照片、经销商合同及收款收据、转账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中收款收据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13日至2022年0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不容侵害。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记账凭证、收据;2、“香魁”品牌的经销合同、门店门头及店内商品陈列图;3、“香魁”品牌产品的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4、卷子王华盛园农家菜销售香魁酒的单据;5、检验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3年5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或为自制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