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9202号“中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中财 1739202

阅读:116678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朝辉 申请人因第1739202号“中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3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朝辉

  

  申请人因第1739202号“中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3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照片、白酒销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酒(饮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经营,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地位。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及打款凭证;2、申请人授权“泸州老窖”委托书;3、“泸州老窖”定制酒产品实拍图;4、申请人“中财”系列定制酒产品实拍图及产品实拍图;5、复审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3月27日。后经变更,复审商标现所有人为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酒(饮料)”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打款凭证没有显示商标,亦未注明转账款项用途,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证据2、5的授权及许可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4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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