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拓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硕
申请人因第11321545号“TOP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81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展位申请书、邮件确认函、展会照片、微博电视台宣传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淬火”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IS09001和IS014001体系认证;2、百度、新浪网、360安全浏览器网页截图;3、微信公众号对申请人公司及商标的推送;4、产品发票及装箱单;5、名片;6、公司官网信息;7、复审商标参加国际半导体展会推广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金属淬火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金属淬火”等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7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翻译。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