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雷西泰得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3936号“普瑞思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71199号商标、第2144914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墙砖;砖石贮存容器;非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便携式非金属堤坝;非金属下锚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2543399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