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龙贤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237190号“龙贤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834386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84748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