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7819号“学习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整体所表达的含义积极向上,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并不是汉语当中的固定词组,而是由申请人结合了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的,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已有大量含有“学习”词语的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软件上架平台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学习公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其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