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恒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3997号“镁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3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没有作出超出商品固有程度的表示。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镁”、“镁木”百度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镁木”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