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鹏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7392号“Face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613852号“Face Play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经申请人大力推广和持续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应用市场上架时间及网址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cePlay”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