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6661号“昊霖 HAO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9318号“HALIN 哈林”商标、第16298724号“HALIN 哈琳”商标、第16083494号“Halin 好菱”商标、第12131211号“昊林”商标、第41546072号“HAOLIN 昊林”商标、第7984870号“Halin海麟”商标、第12428417号“HA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加热装置;杀菌燃烧器;蒸汽发生设备;热风烘箱;非医用电加热垫;暖床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投影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装置;杀菌燃烧器;蒸汽发生设备;热风烘箱;非医用电加热垫;暖床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