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城市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7499号“ZHUOYUE 卓越光电 ZHUOYUEGUA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8679号“卓越世纪中心”商标、第10180209号“高超 卓越 super excellent及图”商标、第14695046号“卓越E商务”商标、第14695158号“卓越E+商务”商标、第47492424号“卓越商企”商标、第64601946号“卓越商企服务 Excellence CM及图”商标、第14741096号“ZHUOYUE及图”商标、第46136560号“卓越府 LIFE PRO及图”商标、第3425733号“ZHUO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资料、宣传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