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宠小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老城根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41509号“Gpa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0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广告招牌、媒体报道、商铺租赁合同及发票、项目策划服务协议、活动服务委托协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内在“不动产出租”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内在市场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的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内进行了使用,并提交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是一家宠物公司,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房地产项目,且也未取得房地产相关资质,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撤销。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核心商标,被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与推广。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情况说明;
2、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第三方媒体对GPARK项目报道及被申请人所做的招商广告;
4、GPARK活动委托服务协议、发票以及品牌入驻名单;
5、GPARK宣传简介及“老城根GPARK”五周年发展报道。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6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是否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等,结合其提交的招商广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具有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