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66710号“Marcelo Burl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celo Burlon 12366710

阅读:152616 2023-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塞洛伯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淮安博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366710号“Marcelo Bur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1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塞洛伯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淮安博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366710号“Marcelo Bur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1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品图片、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02月25日至2022年02月24日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原权利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2月25日至2022年02月24日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持续商业使用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

  2、复审商标原权利人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

  3、复审商标原权利人在淘宝销售“Marcelo Burlon”品牌服装的交易记录、发票、单据等;

  4、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协议;

  5、被许可人的销售合同、交易发票、产品照片;

  6、复审商标原权利人与他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发票、杂志广告;

  7、“Marcelo Burlon”品牌服装的照片、视频;

  8、撤三决定等。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义县宏福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衣等商品上,2016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菲祥服饰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对于尚具有生命力的商标,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严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产品图片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权利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2366710号“Marcelo Burl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celo Burlon 123667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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