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4354号“天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圣诞树;燕麦;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圣诞树;燕麦;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天柚”,使用在指定的“新鲜水果”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燕麦;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